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工人不服工伤认定,都可以以劳动局为被告对方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你知道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吗?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希望你喜欢。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市X区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市X区X单位,从事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系在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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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0394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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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市支行,地址:某某区某某街46号,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某某区某某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某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某某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某某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某某市参加某某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某某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某某行某某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某某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某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某某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某某市参加某某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某某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某某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某某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某某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某某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某某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某某行某某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某某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某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某某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某某区人民政府
签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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