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分店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宗旨,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授权
合作期间,乙方授权甲方经营管理专卖店分店,并以该分店作为业务基础平台开展业务。
第二条分店经营范围与模式
1、分店所有经营的产品全部由总部提供;
2、分店若在专卖店上经营总部规定以外的产品品种,需由总部书面许可,分店可在所属地区开展批发零售业务,受地域限制;
3、分店工商手续自行办理,自行投资,自主管理。
4、为保障各个分店利益,分店不可单独经营与总部提供产品相类似的产品。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营权;
2、在任意合法的地域范围进行经营并优先获得本地区代理批发业务权利和分店的排他权;
3、免费使用总部提供的专卖路销售平台和宣传资料;
4、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统一品牌形象;
5、严格按照总部制定的批发零售价格进行销售;地方价格可以自行决定。
6、为顾客开据合法有效的服务票据;
7、接受总部的管理和监督,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8、在加盟前,一次性交纳加盟管理费元。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在同一城市只开设一个分店;
2、分店有免责义务帮助总部努力开拓供货渠道,尽可能使经营产品丰富,尽可能降低进货成本;
3、为甲方供货时,供货价格乙方有权保持一定的利润比例。这个比例回根据地方消费水平有所差异,但要保证乙方的基本利润才能供货,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无理的供货要求。
4、乙方需不定期对甲方提供广告支持,并提供宣传资料;
5、协助甲方建设专卖店作为业务基础平台,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等;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总部对分店无最低进货金额的规定,分店可任意选择进货品种和数量,运输费用由分店承担;
2、分店可在专卖上销售没有进货的总部或其他分店提供的产品,并可委托其他分店发货,额外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分店进行产品的促销活动不需经总部批准;但要维护企业的形象。
4、分店之间互助互利,可互相协助,不得进行恶意竞争;
5、产品因本身质量问题而不能销售的,可换货,产生的运费由供货方负责;质量问题需先得到总部的确认。
6、分店负责人需不定期召开店长大会,不得缺席。
第六条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任何乙方在预先得知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时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2、甲乙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因其无法履行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进行赔偿;
3、因自然灾害、战争、动乱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旅行义务的,不负责赔偿。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名:乙方负责人签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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