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决定书(精选20篇)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6号4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xx〕55号)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主要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你所出具的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园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6号,简称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创意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一五零六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5号,简称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慧生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126号,简称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龙川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109号,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百灵传媒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598号,简称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鹏集团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80号,简称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埔农商行)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30号,简称大埔农商行审计项目)、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梅县农信社)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29号,简称梅县农信社审计项目)等8个项目。上述8份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肖燕云和古国章,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
在部分审计项目中,你所审计人员仅获取被审单位一些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对获取资料未实施检查核实,底稿无任何审计轨迹,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所三级复核执行无效,未能起到质量控制的作用。例如:你所出具的一五零六公司审计报告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错报金额较大;创意园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程序和证据,你所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基本资料,未核实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信息,仅取得了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表、以及被审计单位支付投资款的两张凭证复印件,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不足;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错报股东信息,少列长期股权投资,经查阅你所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审计人员实施实收资本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何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料。
(二)银行存款审计证据不充分。
你所审计人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且未说明不询证的理由。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等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同时,部分审计项目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金额与审计报告银行存款存在较大差异,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未实施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无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充分审计证据。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和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在被审单位资产总额较大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未检查被审单位合并过程,各科目审定表以合并后的数据作为未审数 ,未列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具体数据,未列示合并数据的合并过程,未执行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个别报表重要项目实施审计,对汇总数进行计算验证,复核抵销分录,对抵销后的合并数进行计算验证等必要程序。同时,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合并范围存在错误,未将佛山一五零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佛山一五零六梦想城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四)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程序,且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你所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除了编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审定表,审计人员未实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其他审计程序。
(五)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相关审计程序。
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和慧生能源公司审计项目,你所审计人员仅编制了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存货审定表,仅获取了慧生能源公司7份与存货相关的凭证复印件(2份生产领料凭证复印件,5份原材料入库凭证复印件),未见任何审计轨迹。
(六)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未检查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明;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审计程序;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测算。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等六个审计项目你所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
检查结果表明:你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程序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不符。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xx年5月3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2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3
警告处分决定书行处
号(所属部门:,职务:):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结果显示迟到、早退2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广东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特决定给予您书面警告、记小过一次处分,相关处分自本决定书做出之日起执行。请您惩前毖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好本职工作。
广东哈弗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月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4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5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月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6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7
宁波明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26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经本机关核查,现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且在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20xx年3月2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撤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撤回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请你公司于20xx年5月2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4月18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8
: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 行政许可,具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依法撤销该交通行政许可。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9
行政机关
赔偿决定书
()x 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x年xx月xx日以
……(申请赔偿的案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年xx月xx日
(赔偿义务机关公章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时间:20xx-02-26 来源: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1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20xx年3月24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2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3
1、行政工作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
这是因为在神华的错误,在我的工作招标活动,导致该公司的间接经济损失,当我知道的严重后果,对他们的错误无限遗憾,如果我会更谨慎,仔细检查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我深深知道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因为我收到了招标事宜的实力较量没有任何接触,很容易遇到事情不知道,在这个时候,我希望领导能监督我的工作更多,给我一个及时提醒。
古人常说,“确定没有,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已没有进行反省。古人说,“这位先生的作品,立法和卫生道,”因此,在自我的过程,反思必须要找出错误的根源,如果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在于,半心半意,没有帮助,今后,他们将投入更多的严重失误。悔悟后,总结了以下原因:
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实际的。作为一个平民,应该比其他,服务意识,有责任感,这是未来的我想弥补。有句成语说,“魔鬼的细节了。”后来,我自己会更严格的要求,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以弥补过去的错误来为今后的工作回到奠定更加牢固的基础。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2、某行政人员工作失职检讨书
:
事发于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经核实,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同时,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在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作为承办人,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在数额上有出入,便提醒我进行核对。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本科生这张招牌挂起来就不那么光彩了。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最近,听到一个讲座,讲座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毕业于某个研究所,有一天,母亲叫他处理点家事,他做完以后,母亲检查后觉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说:“儿子,你怎么连这点小事也做不好?你怎么这么笨。”那人听后,马上脸孔变得非常凶恶,然后接着母亲说了一句话:“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还骂我笨!研究所给了他什么?有没有给他人生的智慧,待人、处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给了他傲慢,给了他不受教。这点小事没办好,恰恰是学习的机会,但他并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反而对母亲的指责和批评很不能接受。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4
申请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认定,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__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__________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印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经办人__(签名) 机关办理人__(签名)
送达人______(签名) 被送达人____(签名)
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5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6
:
你于20xx年11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于20xx年6月初始注册在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编号:粤244111232589,专业类别:建筑工程),于20xx年2月变更注册在深圳市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20xx年至今实际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于20xx年9月21日向你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粤建市告〔20xx〕13号),你于20xx年10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7楼722室)。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月3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7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8
:
你违法建造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属于寒冷地区,施工期限短暂,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情况紧急”;另外,该违法建筑的建造未进行质量监管,随时存在倒塌、倾斜的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经发出强制拆除催告通知书,你未在催告通知书确定的5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将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具体由公安、行政执法、土地监察、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挠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印
年四月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19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警告决定书 篇20
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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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权处决字(20xx)5号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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