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1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在此过程中,由于定居城市的农村村民日益增多,农村房屋买卖现象也频频出现,而且买卖主体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跨村、乡镇的买卖,甚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难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相关物权理论的研究争论很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禁之争从未停止,最后颁布的《物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基本未变。
一、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困境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开禁宅基地交易不过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且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允许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由于生活无着成为流民,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的转让是违法行为,涉及宅基地转让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土地管理法》第63 条是为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规定,宅基地本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所以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实践
目前由于征地拆迁造成出卖人反悔,争夺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无权威定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决均存在。如浙江温州法院系统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而笔者所在的江苏启东法院采信的是合同无效论,只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采取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办法,对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一般情况下其不会轻率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现实中需要出卖房屋的情况却很多,如城镇居民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出于融资需要而出卖房屋,在城镇定居而出卖房屋。在城市房屋可自由流转的今天,限制农村房屋流转是二元社会的制度残余,侵害了农村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变迁,但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在所有权自由侵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才能发生。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不能处分其房屋。所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基于保障耕地总量,控制用地规模的要求,从“房地一致”原则出发推导而出,其可据以引用的明确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但《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所谓“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不是通行不变的民法原则。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并不构成限制农村房屋所有权行使的理由。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三)农村房屋买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没有现实依据
实践和理论上之所以造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困境,主要还是因为一方面房与地密不可分,转让房屋直接涉及宅基地使用主体的改变,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放开宅基地交易的后果无法预测,毕竟今日中国三农问题尚在国家政治议题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学者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也忽视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各有不同的现实。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表一 江苏省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村劳动力(万人) 2786.86 2773.04 2688.03 2664.81 2662.50
农林牧渔业(万人) 1714.49 1541.33 1480.22 1134.85 1058.28
占 比(%) 61.52 55.58 55.07 42.59 39.75
表二 上海市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村从业人员(万人) 230.43 253.45 248.05 243.49
农 业(万人) 65.61 81.45 65.22 59.05
占 比(%) 28.47 32.14 26.29 24.25
上述两表显示,江苏省和上海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整体曾下降趋势,某种程度上这得益于高等教育制度的发达,因为农民的孩子考上大学后就可取得城镇户口,这也与我们的直观感受向吻合。在从业人员中,真正从事农业(广义,包括农林牧渔)的,其人数也呈下降趋势,占所有农村从业人员的比例也在下降。
这些数据令我们相信,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走出了土地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下降,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如果说在此情况下,放开宅基地交易仍会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剧烈冲击,实是令人难以信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其产生即是为了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可能地转移农业剩余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在此制度下,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而如今情势已变,农民不再被绑定在土地上,又有何理由不让农民处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再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情况比较,房改之时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保障角度看这种情况与现今农村的情况何其相似。按有些学者的观点推论,城镇居民进行房改之后,由于房改房可以自由流通,可能会有大批城镇居民因出卖房屋成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但现实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以为,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可以转让,农民就会恣意出卖自己房屋的观点,是将农民看作非理性的,而认为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出卖房屋的观点又是潜意识中认为农民一直挣扎在温饱的边缘,这明显不符合沿海发达地区的现实。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困境的破解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农村房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2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3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以下协议:
因甲方已在易地扶贫搬迁 安置点栋单元 号享受政府分配安置房平方米。现将位于干河村 组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一、转让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组,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房屋结构为 ,房屋总面积为 平方米,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宅基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属于甲方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土地证号:
二、移交方式
1.甲方把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2.甲方需在移交前确保该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无任何纠纷。
3.移交完成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已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矛盾、争执,经调解无效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代表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村民委员会盖章
见证人: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4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协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 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 方式取得位于 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 , 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____________ , 规 划 用 途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该 宅 基 地 总 金 额 人 民 币 _____ 万 _____ 千 _____ 百 _____ 拾 _____ 元 整
2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 所有。
3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 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 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签章):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5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与购买方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56号的房屋买卖事项(因出售方急需长期流动资金),经双方充分、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上饶市信州区合法常住居民。
二、房屋情况: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上玉路56号,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大门朝东坐北朝南。
2、该交易房屋由出售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方保证并承诺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方,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方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方;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方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购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一次性将现金人民币万元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开具收款收据以为凭证。
五、出售方因本次房屋出售事出紧急,故一时未找到新的居住场所,且出售方同购买方双方关系较友好;所以购买方同意把本协议购买之房屋暂时借给出售方居住,但最长居住期限不得超过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且出售方只限于享受暂时居住权,该房屋的其他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全部归购买方独享。
六、购买方根据第四条支付清购房款之日起,出售方应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相关资料;购买方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使用该房屋及独自享有该房屋的转让权出售权和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权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暨(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买方:购房本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及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购买方一次性全额返还购房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按总购房款计量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七、出售方、购买方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可上诉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共二页;双方每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九、本合同条款中若有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实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买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xxxxxxxx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xx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xx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xxx乙方签字: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东雷堡村村东,东邻郑檩,南邻曹宝银,西邻曹二虎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六、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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